住宿条款和条件

范围

第 1 条

  1. ninehours(以下简称 "本酒店")与客人(包括日间住宿客人和淋浴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协议合同应遵守本条款。以下同样适用)应遵守本条款与细则。任何未在本条款与细则中规定的细节均应受法律法规或公认惯例的约束。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或习惯的范围内接受任何特别规定,则以特别规定为准。

签订住宿合同

第二条

有意与本酒店签订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向本酒店告知以下信息:

  1. 客人姓名(申请人姓名

  2. 客人的性别

  3. 住宿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4. 联系方式

  5.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签订合同

第三条

当酒店按照前条规定正式接受住宿申请时,即视为住宿合同已经签订。但是,经证明宾馆未接受申请时,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拒绝住宿合同

第四条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本酒店有可能在下列情况下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并非基于本协议。

  2. 当酒店客满,没有胶囊客房时;

  3. 可以明确确定申请住宿的人患有传染病;

  4. 拟入住者被视为违反了适用法律、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如赌博等。

  5. 当要求入住酒店的客人明显醉酒并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

  6. 当要求提供便利的人发表的言论引起其他宾客的严重不适;

  7. 当要求提供便利的人被认定属于以下 a 至 c 项情况时; a.根据《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不合理行为法》(1991 年颁布的第 77 号法典)第 2-2 条,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 "有组织犯罪")、该条第 6 项规定的有组织犯罪成员(以下简称 "有组织犯罪成员")、有组织犯罪的关联成员、与有组织犯罪、其他反社会势力有关联的人,或从不再是团伙成员之日起等待 5 年的人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或有组织犯罪成员经营的公司或组织。 c. 被认定为董事会成员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成员的公司。

  8. 本酒店收到客人以暴力方式提出的要求,或要求本酒店承担客人住宿方面的不合理负担时。

  9. 当酒店所在的县条例的条款适用时

客人解除合同

第五条

  1. 住宿客人有权通知本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2. 如果住宿客人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未在24:00前到达本酒店,本酒店有可能视作该住宿客人已解除住宿合同。

  3. 如果因客人的过错而取消全部或部分预订,客人须支付以下规定的取消费用: 如果当天取消或未入住,将收取总金额的 100%。

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1.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本酒店认为,入住者在入住期间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或者该入住者已经实施了此类行为。

    2. 当可以明确检测到客人携带传染病时。

    3. 当要求提供便利的人发表的言论引起其他宾客的严重不适;

    4. 当客人被确定为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成员、有组织犯罪关联成员、有组织犯罪附属人员或任何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5. 当客人被确定为有组织犯罪或有组织犯罪成员经营的公司或组织时

    6. 当客人被确定为其董事会成员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成员的公司时

    7. 当旅客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式提出要求,或以其他方式对其住宿提出不合理要求时

    8.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9. 住宿客人未遵守本酒店规定的禁止事项时,如在酒店内吸烟(包括电子烟)、破坏消防设施等(仅限于为避免引起火灾而必须遵守的事项)。

    10. 当酒店所在的县条例的条款适用时

  2. 当酒店所在的县条例的条款适用时

注册

第 7 条

  1. 客人须在抵达当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来宾姓名、地址、性别、年龄、职业

    2. 如果客人是外国公民,国籍、护照号码

    3. 出发日期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2. 如住宿客人打算以代金券或信用卡等货币以外的方式支付第 11 条规定的住宿费用时,应在进行前款规定的登记时事先出示这些凭证。

胶囊装置的占用时间

第八条

  1. 客人有权在抵达当日 14:00 至离开当日 10:00 期间入住签约胶囊公寓。如果客人连续入住超过 1 天,则除 10:00 至 14:00 外,客人可全天入住客房。

遵守行为守则

第九条

  1. 住宿客人应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张贴于酒店内的行为规范。

工作时间

第十条

  1. 酒店主要设施的开放时间如下:
    前方:24 小时

  2. 前款所列时间可能随时变更。在此情况下,本酒店将采取适当措施通知客人。

支付住宿费用

第十一条

  1. 住宿费用等应在入住时或本酒店要求时在前台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如凭单或信用卡。

  2. 即使住宿客人自愿不使用本酒店提供给住宿客人的胶囊舱,也应支付住宿费用。

酒店负债

第十二条

  1. 本酒店在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过程中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应向住宿客人赔偿损失。但是,由于本酒店无责任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本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2. 酒店为意外火灾或其他灾难投保了酒店责任险。

无法提供协议中规定的胶囊单位时采取的行动

第十三条

  1. 本酒店无法提供签约的胶囊客房时,将在征得住宿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其他地方为住宿客人安排同等标准的客房。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仍无法安排其他住宿时,本酒店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第5条第3项规定的取消住宿费用的补偿费。但是,由于非本酒店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本酒店将不对住宿客人进行补偿。

手提行李的处理

第十四条

  1. 住宿客人将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带入本酒店时,应负责保管。

  2. 除本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外,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遵守行为守则

第 15 条

  1.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客人到达本酒店之前到达本酒店时,本酒店仅在接受住宿客人委托的情况下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在前台将行李交给住宿客人。

  2. 退房后发现客人遗忘行李或物品时,本酒店将等待物主与本酒店联系并提供指示。如物主未与本酒店联系或未确认物主时,本酒店将在包括拾得日在内的7天内保管该物品,保管期满后,本酒店将对该物品进行处理或送交最近的派出所。但是,食品和饮料等物品将在退房后的第二天进行处理。

客人的责任

第 16 条

  1. 对于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住宿客人应向本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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