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與條件

範圍

第一條

  1. ninehours(以下簡稱「本飯店」)與住宿客人(包括日間住宿客人和淋浴客人。以下亦同。)應受本條款與細則約束。本條款與細則中未規定的任何細節應受法律法規或普遍接受的慣例約束。

  2. 儘管有前項規定,若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或慣例的範圍內接受任何特別規定,則以特別規定為準。

簽訂住宿合約

第 2 條

擬向本賓館提出住宿契約申請的旅客,應將下列事項通知本賓館:

  1. 來賓姓名(申請人姓名

  2. 客人的性別

  3.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4. 聯絡方式

  5. 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資訊

簽訂合約

第三條

當本酒店按照前條規定正式接受申請時,應視為已簽訂住宿契約。但是,經證實本酒店未接受申請時,則不適用。

拒絕住宿合約

第四條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本賓館有權根據以下任何一項拒絕簽訂住宿協議:

  1. 當住宿申請並非基於本協議時。

  2. 當飯店訂房滿額,且無膠囊套房可用時;

  3. 當要求住宿的人可被清楚識別為帶有傳染病時;

  4. 擬入住者被視為違反適用法律、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如賭博等。

  5. 當要求飯店住宿的人明顯喝醉,並可能對其他住客造成煩擾時;

  6. 當要求遷就的人所發表的言論造成其他賓客顯著不適時;

  7. 當要求住宿的人被確定為屬於以下 a 到 c 項的情況時; a.根據《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不合理行為法》(1991 年頒佈的第 77 號法規)第 2-2 條,被確定為有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 「有組織犯罪」)、該條第 6 項規定之有組織犯罪成員(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成員」)、有組織犯罪之聯繫成員、與有組織犯罪、其他反社會勢力有聯繫者,或自停止成為幫派成員之日起等待滿 5 年者, b.當被確定為有組織犯罪或有組織犯罪成員經營的公司或組織時。 c. 當被確定為董事會成員被認定為有組織犯罪成員的公司時。

  8. 本酒店以粗暴的方式接到要求,或被要求承担客人住宿方面的不合理负担时。

  9. 當酒店所在的縣條例的條款適用時

客人撤銷合約

第五條

  1. 住宿客人有权通知本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2. 若住宿客人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於住宿日24:00前仍未到達本酒店,本酒店將視為該住宿客人已解除住宿契約。

  3. 如果旅客因其過失而取消全部或部分預訂,則應支付以下規定的取消費用: 若當天取消或未出現,將收取總金額的 100%。

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權利

第六條

  1.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本賓館可以解除住宿契約:

    1. 本賓館認為,擬入住本賓館的顧客在入住期間有可能違反相關法律、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或者該顧客已經有此行為。

    2. 當來賓能被清楚檢測出帶有傳染病時。

    3. 當要求遷就的人所發表的言論造成其他賓客顯著不適時;

    4. 當客人被確定為有組織犯罪、有組織犯罪成員、有組織犯罪的相關成員、與有組織犯罪或任何其他反社會勢力有聯繫的人時

    5. 當客戶被確定為有組織犯罪或有組織犯罪成員所經營的公司或組織時

    6. 當客戶被確定為董事會成員被認定為有組織犯罪成員的公司時

    7. 當旅客以暴力或暴力威脅提出要求,或以其他方式對其住宿提出不合理要求時

    8. 當本酒店因自然災害和/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9. 在本賓館內吸煙(包括電子香煙)、妨礙消防設施以及本賓館規定的其他行為規則的禁止事項(僅限於為避免引起火災所必要的事項)中,客人未遵守禁止事項時。

    10. 當酒店所在的縣條例的條款適用時

  2. 當酒店所在的縣條例的條款適用時

註冊

第七條

  1. 旅客應於抵達當日在本賓館前臺登記下列資訊。

    1. 訪客的姓名、地址、性別、年齡、職業

    2. 如果訪客是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

    3. 出發日期

    4. 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資訊

  2. 若住宿客人擬以代金券或信用卡等貨幣以外的方式支付第 11 條規定的住宿費用時,應於前項規定的登記時預先出示該等憑證。

膠囊裝置的佔用時數

第八條

  1. 賓客有權於抵達當日 14:00 至離開當日 10:00 期間佔用合約訂定的膠囊單位。若賓客連續住宿超過 1 天,除 10:00 至 14:00 期間外,賓客可全天入住客房。

遵守行為規則

第九條

  1. 住宿客人应遵守本酒店制定的、张贴在酒店内的行为规范。

營業時間

第十條

  1. 飯店主要設施的開放時間如下:
    前方:24 小時

  2. 前段所列的時間可能隨時更改。在此情況下,本酒店將採取適當措施通知賓客。

住宿付款

第十一條

  1. 住宿費用等應在抵達時或本賓館要求時在前臺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支付,例如憑據或信用卡。

  2. 即使住宿客人自愿不使用本酒店提供给住宿客人的胶囊舱,也应支付住宿费用。

飯店的負債

第十二條

  1. 本酒店在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約定的過程中對住宿客人造成損害時,應對住宿客人進行損害賠償。但是,因本酒店无责任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本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本賓館已投保與意外火災或其他災害相關的賓館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協定中的膠囊單位時的行動

第十三條

  1. 本酒店无法提供签约的胶囊客房时,将在征得住宿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其他地方为住宿客人安排同等标准的客房。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仍无法安排其他住宿时,本酒店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第5条第3项规定的取消费用的补偿费。但是,因本酒店无责任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本酒店将不予补偿。

手提行李的處理

第十四條

  1. 住宿客人将物品、现金、贵重物品带入本酒店时,应承担保管责任。

  2. 除本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外,本酒店对客人带入本酒店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遵守行為規則

第十五條

  1.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客人到达本酒店之前到达本酒店时,本酒店仅在接受住宿客人委托的情况下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在前台将行李交给住宿客人。

  2. 退房后发现客人遗落行李或物品时,本酒店将等待物主与本酒店联系并提供指示。如果物主未與本酒店取得聯繫或未確認物主身份時,本酒店將保留該物品7天(包括發現當天)。但是,食品、飲料等將在退房後的第二天進行處理。

旅客的責任

第十六條

  1. 对于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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